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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1999)第72号令

(摘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冶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惠府办〔2002〕26号

(摘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 非房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产行政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出具的应到白蚁防治单位补办白蚁预防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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